关于印发《潜山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23 12:17:55 浏览量:104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局以上单位:

《潜山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潜山县委办公室

潜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日


潜山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

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安庆市委办公室、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潜山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办<潜山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2014〕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与省、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相衔接,以职能转变为核心,大力简政放权,优化机构设置,严控人员编制,提高行政效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为打造“实力潜山、活力潜山、魅力潜山、和谐潜山”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按照将政府职能转变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的要求,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层级间关系,把该放的权力放到位,把该管的事情管住管好,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强化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努力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制保障的政府职能保障体系,切实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进一步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社会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更好发挥基层政府贴近群众、就近服务的优势。

1、承接落实上级政府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国务院、省、市决定取消的审批事项,本县对应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转给市场和社会的,任何部门不得截留。对需要上级部门进一步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的,由各部门提出、编制部门汇总、县政府向上级政府提出调整建议。承接落实好上级政府下放的审批事项,优化工作联动机制,防止监管脱节。

2、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按照依法合理、应放尽放的原则,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凡市场机制可有效调节、行业组织可自律管理、公民法人可自主决定以及政府部门采用事中事后监管能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全面清理投资项目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评比达标表彰、评估等事项。全面清理取消不符合法律法规、利用“红头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和下放到乡(镇)管理的事项涉及修改文件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3、规范行政审批管理。建立最严格的行政审批事项准入制度,不自行新增行政审批事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实行一门受理、集中分办、限时办结、超时警告、统一送达、全程监督的标准化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层级,简化审批程序,最大限度减少预审和前置审批环节。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加大部门内部行政审批职责整合力度。推进行政审批方式创新,建立联动机制,公开办理流程,接受社会监督。

4、改革完善相关制度。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县和乡镇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支出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清理规范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进一步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合理确定征收标准,严格征收管理,把所有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严格执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推进负面清单管理。落实工商登记制度,放宽登记条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二)改善政府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等事项,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转变管理理念,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履行职责,避免管理缺位,防止“一放就乱”。

1、强化政策规划执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加强对投资活动中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的管理。结合潜山县在全省功能区中的定位,综合运用财政、产业、价格等政策手段,促进区域内经济结构和生产力布局优化调整,减少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2、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特别加强对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领域的监管,着力规范市场秩序。坚持执法重心下移,充实乡镇基层一线监管力量。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清理整顿和整合行政执法队伍,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不得多层、多头执法。

3、完善社会治理体制。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深入推进城乡(镇)、村(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合理界定乡(镇)与村(社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职责,创新村(社区)管理模式。加强中介机构管理,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真正与行政机关脱钩。培育社会组织,推进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社会组织依法申请登记。健全以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社会治安防控等为基本内容的公共安全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4、创新公共服务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根据省政府出台的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制定具体实施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招投标和监督评估等制度,加快形成公共服务新机制。加强政府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基层为民服务平台,提高行政服务效能。改进和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鼓励并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

(三)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完善依法行政各项制度,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完善决策咨询制度,建立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建立县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切实做到政府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做到权责一致,权责匹配,追责有据。规范行政裁量权,明确责任主体和权力运行流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深化政务公开,推进政府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让人民监督权力。强化县政府对乡(镇)的督导督查,规范政府考核事项设置,严格绩效管理,完善行政问责,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三、深化政府机构改革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强化机构和职责整合,规范机构设置,理顺权责关系,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形成精干高效的政府组织体系。

(一)整合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整合卫生和计划生育等机构职责,做好与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机构改革的衔接,优化相关机构设置。

1、组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县卫生局机构职责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构承担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组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县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保留县卫生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组建县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委员会。将县科学技术局机构职责和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县商务局)机构职责整合,组建县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委员会,挂县商务局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保留县科学技术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3、组建县规划局。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职能划入县规划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撤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的城乡规划办公室,将县城市建设规划技术服务中心成建制划入县规划局。

4、将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更名为县文化委员会。

5、县政府办公室加挂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牌子。

6、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牌子。

7、撤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加挂的县市容管理局牌子。

保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扶贫办、县宗教局、县法制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局、县物价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不占政府机构数)、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委员会、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审计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统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经上述调整,县政府设置工作部门24个(县监察局与县纪委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县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县政府机构个数),不设部门管理机构,具体机构设置见附表。

保留县政府派出机构:天柱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天柱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县政务服务中心。

(二)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按照同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合理界定部门职责分工,最大限度地解决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问题。通过重新制定“三定”规定,理顺部门职责关系,优化运行机制,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适时整合房屋、林地、土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职责,整合国有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

(三)统筹推进相关改革。统筹开展党群机构改革。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深化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做好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体制改革的衔接。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政府机构限额和行政编制总额内,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深化乡镇行政体制和事业单位改革,优化职能配备,理顺县乡职责关系,完善乡镇政府功能。

四、严格控制机构编制

按照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创新,强化制度建设,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格控制政府规模,努力降低行政成本,把更多财力用于改善民生。

(一)严格控制人员编制。严格按规定设置机构、配备人员和领导职数,全县行政编制总额和各类专项编制员额不得突破。按省核定的行政编制总额重新核定各部门机关行政编制,具体方案另行制定。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事业编制总额以2012年底统计数为基数进行总量控制,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只减不增。进一步减少领导职数,严格按规定配备非领导职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控编减编方案,对现有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进行彻底核查,建立健全超控编奖惩机制,通过制度约束增编、激励减编。加大对因机构撤并和政策性安置造成的超编、超职数配备人员的消化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清理党政机关编外人员,妥善处理事业单位编外用人问题。

(二)创新机构编制管理。围绕县委和县政府中心工作,加大机构编制管理创新力度。着力向改革要编制,向管理要编制,向信息技术要编制,不断提高机构编制资源效用。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采取切实措施,核减职能减少、工作任务不饱和单位的人员编制,加强事关中心工作、全局工作和重大民生保障等方面的人员力量。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和纪检监察、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提高机构编制工作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三)严肃机构编制工作纪律。严格遵守机构编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严规范和管理合署办公机构、政府派出机构、开发区管理机构、挂牌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全面清理并撤销限额外自定行政机构。严禁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混用。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不得随意或变相降低退休年龄。各部门不得以会议、文件、领导讲话、项目经费、测评考核和评比达标等形式,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和人员配备事项。将机构编制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党委、政府督查范围,将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列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事项。加大对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员按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三定”规定的制定要求

县政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简称“三定”规定)制定工作,是组织实施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重要环节。《潜山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新设立及保留的机构,都要重新制定“三定”规定。“三定”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有关要求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职责调整。即明确界定新增、取消和加强的职责。新增的职责,包括划入和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增加的职责;取消的职责,包括划出、下放、政府不再管理的职责以及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的职责,指部门原来已有但需要进一步强化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即全面、具体、清晰、准确地界定本部门的主要职责。职权和责任的确定,要以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文件为依据,坚持上下基本对应原则。省、市有关部门“三定”规定明确的职责,县政府有关部门“三定”规定要作对应明确;省、市有关部门“三定”规定没有明确、我县实际工作中已经出现交叉的职责,按照有利于工作的原则,明确由一个部门承担,确需几个部门完成的,要明确牵头部门。职责界定还要注意把一些具体事务性工作与部门职责区分开,防止把不属于政府的职责通过部门“三定”合法化。

(三)内设机构。即明确部门内设机构的数量、名称和职责。内设机构的设置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严格控制机构总数,减少内设机构加挂牌子。要加大机构职责整合力度,精简压缩综合事务性科室,成立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的业务科室。内设机构的职责是部门主要职责的分解,要严格限定在本部门主要职责范围内,不能派生出新的职责。

机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设置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即明确机关行政编制和部门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行政编制按照重新核定的数额执行,部门和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严格按新修订的《安徽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执行。

(五)其他事项。指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包括:需要专门明确的职责分工事项(牵头、配合职责具体工作事项);部门直属(派出)行政机构有关机构编制事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机构编制事宜;其他需要专门说明的事项。

(六)附则。明确“三定”规定的解释、调整事宜。

六、机构改革的配套政策措施

为保障县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人员编制调整安排、离退休人员归属管理、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调整管理和国有资产、公文资料处置等工作。

(一)人员编制的调整与安排

机构调整和职责整合的单位要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调整人员编制,调整的编制计入部门重新核定编制的基数。新组建机构的人员编制,要从被划转职责单位现有人员编制中调整;成建制划转(并入)职责的部门,现有人员编制一并划转;部分职责划转的部门,承担划转职责的人员编制要一并划转。机构改革调整变动单位,领导干部作相应安排的,领导职数逐步消化到规定职数,今后新提拔领导干部必须在新核定的领导职数内进行。

(二)离退休人员的归属与管理

成建制合并到新组建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由新组建机构管理;部分职责划出的部门,离退休人员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

(三)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与调整

保留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不变;撤销、合并部门原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由新组建部门管理;结合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对职责任务相同或相近的事业单位进行整合,重新核定人员编制,明确经费预算管理形式。

(四)机构变动部门国有资产、公文资料等处置与管理

为妥善做好机构变动部门国有资产以及公文资料等的处置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县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各负其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机构变动部门财务及资产移交的监管和预算指标调整、经费划转等工作。县国资办负责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房产清理登记和统一调整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县档案局负责指导机构变动部门做好各类文件、档案、资料的保管移交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新机构的印章统一制发和旧印章的收缴并统一注销。

新组建、改变名称的机构衔牌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自行制作。新机构挂牌运行后,原有机构衔牌一律停止使用。

七、组织实施的方法步骤

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涉及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涉及部门调整和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和国有资产、档案管理及保密工作规定,切实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办具体工作,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具体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有关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文件和会议精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动员,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积极为改革奠定思想和工作基础。

第二阶段:拟定方案。各部门按照要求,认真研究拟订本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草案),并于改革工作启动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县编办。

第三阶段:审核报批。县编办要积极协调,严格把关。在认真审核部门“三定”规定(草案)后,及时上报县编委审批,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第四阶段:组织实施。“三定”规定批复后,各部门要抓紧组织实施,具体落实转变职能、理顺关系、调整机构设置和人员定编定岗任务,建立和完善适应新机构高效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第五阶段:检查验收。“三定”规定实施后,各部门要认真检查各项改革任务的完成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县编委报送书面总结报告。县编办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检查验收。


附件:潜山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