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县2015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2015-09-18 02:26:04 浏览量:158
    为促进茶叶、瓜蒌、油茶、畜禽、食用菌、蚕桑等农特产业和蔬菜产业集聚发展,加快现代农业发展进程,特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1.2015年度,县财政设立1600万元“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分产业预算管理,总量控制,结余转下年,超支不补。
     2.在本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支持优质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
     3.对当年获得农业部认证的绿色食品(水稻、油菜)生产基地,每个基地奖补30万元;对当年新建育秧工厂,且达到省定水稻标准化育秧工厂建设标准的,每个工厂奖补20万元;对当年新增集中连片耕地流转2000亩以上的,奖励15万元。安排专项资金30万元采购紫云英种子,用于冬季农闲田种植绿肥紫云英,以改良土壤结构,提高农田肥力。
     4.对当年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园(基地),分别奖补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蔬菜标准园内的钢架大棚,每亩分别增补2000元、1000元;对当年新建蔬菜钢架大棚基地,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或在钢架大棚蔬菜基地(50亩以上)扩展集中连片30亩以上的,每亩奖补2000元;对当年新发展露地无公害蔬菜集中连片50亩以上的,每亩奖补500元;对钢架大棚、集中连片10亩以上且投入新材料、增加新设施的老蔬菜基地,每亩奖补800元(不重复享受)。
     5.对经农业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保护性发展的本地特色历史名产(2015年为雪湖贡藕),按标准集中连片达50亩以上的,每亩奖补800元。
     6.对当年新增无性系茶园规模面积200亩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元/亩的补贴。对当年发展油茶50亩以上的,每亩奖补100元,老油茶基地抚育50亩以上的,每亩奖补50元(不重复享受);对当年相对集中连片新造林面积达1000亩以上的大户奖励20万元;对当年新建苗木生产基地400亩以上或花卉生产设施控温温室2000平方米以上、日光温室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种植大户,每户奖励10万元。
     7.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创建单位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建存栏200头以上规模肉牛场、500只以上规模肉羊场、水禽5000只,存栏3万羽以上的规模蛋禽场,出栏生猪50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当年新扩建养殖场新增养牛100头、羊200只、水禽3000只,蛋(土)鸡1万羽,猪2000头以上的养殖户,分别奖补5万元、10万元、15万元。
     8.对当年新发展食用菌钢架大棚和抗灾钢构大棚的,每亩分别奖补4000元、6000元;对新发展无架露天木耳或竹荪20亩以上的,每亩分别奖补1000元、120元。
     9.对在茧丝绸一体化项目范围内,流转现有桑园建成的标准化家庭桑场,每个补助3万元;发展新桑园建成的标准化桑场,每个补助5万元。
     10.对当年新连片发展菊花、金银花基地100亩以上或扩展集中连片基地50亩以上的,每亩奖补100元;对新增钢架大棚栽培石斛且大棚面积不少于2亩的,每亩奖补6000元。
     11.对当年培育的新品种并通过省级农作物品种鉴定的,每个品种奖励1万元;对当年新建成的标准化种子培育室,每个奖励5万元。
     三、支持农业企业发展壮大
     12.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2万元(同年度不重复奖补)。
     13.对农业企业当年完成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厂房、生产设备)投资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补;对新建改扩建生产设备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的标准化清洁化特色产品加工企业,每个奖励10万元;对加工大户添置单套机械10万元以上的,按机械购进额5%给予奖补(与农机补贴不重复享受)。
     14.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并设立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四、支持农业品牌建设和农产品宣传营销
     15.品牌创建。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名牌产品)、安徽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农业企业,按照《安庆市2015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进行奖励;对新获得国家原产地域保护产品认证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农产品,每个奖励20万元。对当年获得5万亩以上水稻无公害认证的,奖补5万元;对当年获得其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对续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
     16.品牌保护。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品牌保护。今年安排专项资金30万元用于全国名茶“天柱剑毫”品牌整合。
     17.品牌宣传。对当年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连续广告宣传本地特色农产品达1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广告合同金额的50%予以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在高速路沿线设广告牌宣传农产品的企业,按广告合同金额的30%给予奖励,每块广告牌奖补不超过2万元。
     18.产品营销。鼓励企业参加政府及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农产品交易会(展销会),参展展位费(含展馆设计制作)全额补贴,并给予参展企业每次3000元补贴;对企业自主参加省会以上城市农产品交易会(展销会)的给予50%展位费补贴。对当年在省会以上大中型城市开设本地农特产品专卖店,每个奖励10万元。对当年在超市实现本地农产品销售额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当年通过电子商务网上实现本地农产品销售额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单个农特产品在超市或网上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奖励1万元(不重复奖励)。
     五、支持新型农业主体建设
     19.农业产业化示范区、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现代农业和农业产业化示范区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或示范合作社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2万元;对年度考核前三名的农民合作社(联合体)、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各奖励2万元;对获国家、省、市“一村一品”示范村(乡镇)的,分别奖补3万元、2万元、1万元;对当年认定为省级农作物统防统治专业防治组织的,每个奖补10万元。
     20.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对农田承包大户、水利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建设小型水利工程,包括小泵站、小水闸、中小灌区、塘坝、沟河、末级渠系等,竣工决算并通过年度民生工程考核的,按照工程投资额的5%给予奖补。
     21.对新获进出口经营权且年度出口实绩结算达5万美元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励3万元。
     六、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22、引进、推广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成果的,按实际费用50%予以奖补,最高分别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
     七、附则
     23、粮油、蚕桑、茶叶产业和菜篮子(蔬菜、畜禽、食用菌)工程由农委牵头组织实施,油茶产业由林业局牵头组织实施,瓜蒌产业由科技局牵头组织实施,具体实施细则由农委会同财政局及牵头单位共同制定。
     24.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和审查,开展专项审计调查,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涉及行政问责的由监察局按有关规定办理;涉及骗取资金的由财政会同审计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责任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奖补政策。
 25.对项目实施期间可享受奖励、补助但因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欠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企业,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26.本政策与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与《安庆市2015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以及各级出台的其他奖补政策重合部分,按较高奖补标准执行。
     27.本政策执行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关于进一步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若干意见》(潜发〔2013〕12号)同时废止。具体由县农委会同县财政局及相关部门负责解释。